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。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定义非机动车为人力或畜力驱动交通工具,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。电动自行车需满足最高设计车速25公里/小时、整车质量55公斤、蓄电池电压48伏的技术参数。
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,右侧来车具有优先通行权。存在非机动车道的道路,电动自行车应在车道内行驶。无非机动车道的路段,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1.5米范围内通行。公交站区域需与停靠车辆保持1米横向距离。
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GB 12995标准限定尺寸:轻便型不大于2000×1000×1200毫米,普通型不大于2500×1200×1400毫米。车辆识别代号为15位纯数字的属于非机动车。
机动车道内禁止非机动车长时间滞留。超车行为完成后需立即返回原车道。路口右转车辆需靠近道路右侧边缘。左转车辆应绕行路口中心点右侧。
非机动车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将被处罚。逆向行驶行为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处20-200元罚款。金属轮毂停止转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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