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监护: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。它基于法定或指定关系,旨在保障被监护人权益,常见于家庭法领域。特征包括主体特定性、内容广泛性和强制性,实践中需法院介入确认资格。
2.诉讼时效: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,导致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。民事纠纷中一般时效为三年,从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。其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保护与法律秩序,避免证据灭失,同时允许特殊情形下中断或中止。
3.违宪审查:特定机关依据宪法对公权力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裁决的制度。特点包括主体适格性、对象聚焦立法行政司法行为、以宪法为直接依据,以及裁决具有终局效力。它维护宪法权威,防止权力滥用,是现代法治基石。
4.回避理由:指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,法官、检察官等因法定情形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事实依据。常见理由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、利益冲突或曾参与同一案件前期处理。它确保司法公正,避免偏见,程序上需当事人申请或职权启动。
5.法律推理:运用逻辑方法从法律规则推导出结论的过程。分类包括演绎推理(从一般到具体)和归纳推理(从案例到规则)。其作用在于填补法律漏洞,统一裁判标准,强调前提合法和结论可验证性,是法学方法论核心。
6.善意取得: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,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,若第三人出于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,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制度。要件包括动产、善意无过失、有偿交易和完成交付。它保护交易安全,促进市场流通。
7.行政解释:国务院或其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。区别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,其效力限于行政系统内部,非普遍适用。特点为专业性和针对性,常用于指导行政执法,但不得超越法律原意。
8.当事人适格:在具体诉讼中,能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,并受判决拘束的资格。民事诉讼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。其核心是诉讼主体资格判断,影响程序启动,若不适格则驳回起诉。
9.正当防卫: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。要件包括侵害现实性、防卫适时性、对象针对性和限度合理性。它属于违法阻却事由,不承担刑事责任,但需避免防卫过当。
10.司法救助:法院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。功能在于保障诉权平等,实现司法救济可及性。适用需当事人申请并证明困难,体现社会公平,防止经济壁垒阻碍正义。







